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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lufer Oral和Cymie Payne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

自然保护联盟和WCEL成员参加了第一次联合国政府间会议,该会议致力于在“海洋法公约”下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制定一项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BBNJ”)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新条约政府间会议第二天和第三天继续与能力建设非正式工作组会面。所有国家都认识到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重要性。这些陈述中提出的关键问题包括区分,这意味着应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资金是自愿还是义务的问题;以及在新文书下是否应该有单独的财务机制或利用现有的财务机制的问题。此外,还就建立信息交换所和此类信息交换所的运作交换了意见。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在其发言中介绍了其在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经验。特别是,提出了可持续海洋倡议的例子,这是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协调的全球能力建设伙伴关系,并得到日本,法国,大韩民国,瑞典,欧洲联盟和德国政府的财政支持。与联合国环境署(UNE),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UNESCO),各区域海洋组织和区域渔业机构,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倡议,英联邦科学和澳大利亚工业研究组织(CSIRO),Blue Solutions Initiative,MedPAN,IUCN-CEM-渔业专家组和许多其他众多国际和区域组织。自2011年以来,可持续海洋倡议为约140个国家提供了能力建设支持。

自然保护联盟提议设立一个公海生物多样性基金,以支持该协定的实施,包括加强知识交流和促进各方之间的参与。自然保护联盟指出“为该文书建立新的具体基金的价值”,并指出“现有资金既没有足够的重点也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ABNJ的生物多样性综合能力建设。”公海联盟,其中自然保护联盟是一名成员强调需要“大胆创新,利用信息交换所机制和创新的资金来源”。

关于技术转让问题,许多国家直接回应“海洋法公约”第271条,提到了联合国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海洋学委员会)海洋技术转让标准和准则,目的是支持执行“海洋法公约”第十四部分,专门为实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部分第271条而制定,该条款包括一个信息交换所机制。国际奥委会还有一个能力发展专家组。国际奥委会建立的现有结构确实为建立能力建设框架和机制以及新文书下的技术转让提供了可能的基础。

总体而言,各国对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给予了广泛的承认和支持,但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特别是在资金来源和自愿性质方面。

来自新加坡的会议主席Rena Lee大使与民间社会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就民间社会在IGC进程中的作用进行了交流。自2004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以来,民间社会在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这些历史性谈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然保护联盟与公海联盟一道站在最前沿,推动对全球文书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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